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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征求对《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索引号: 000019705-2007-10002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07-10-31
 

关于征求对《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派出机构,广东、河南省发改委,江苏、四川、贵州省经贸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53号)的规定,我会起草了《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们。请提出书面修改意见,11月15日前反馈我会。

    联系人:陈大宇
    电    话:010-66597346,918127346(微波)
    传    真:010-66023677
    邮    件:fadian@serc.gov.cn

    附件: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
(征求意见稿,2007.10.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贯彻落实,满足有关各方对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的需要,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国办发〔2007〕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节能发电调度办法地区的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
    第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公开节能发电调度相关信息,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在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公开中的行为实施监管。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公开时间包括年度、季度、月度、日。
    第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在节能发电调度实施时遇有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时,应向电力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报送相关信息。
    第七条 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公开方式包括网站、信息发布会、新闻发布会、书面材料、厂网联席会议等。
    第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积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为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公开提供帮助。
    第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信息发布系统或通过其他媒介披露调度信息。根据信息披露对象的不同,实施信息分类披露。
    第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对外发布节能发电调度的相关信息,解答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机组日发电组合方案及其调整情况;
    (二)发电厂能耗水平、污染物排放水平;
    (三)日电力负荷预测数据;
    (四)发电机组、输变电设备检修情况;
    (五)电网安全校核调整情况;
    (六)电网损耗情况;
    (七)发电机组排序表、关停小火电机组明细、节能效果;
    (八)机组日发电出力曲线;
    (九)并网发电厂考核和补偿情况;
    (十)全网发电信息、电力负荷需求;
    (十一)机组上网电价;
    (十二)主要水电厂来水情况;
    (十三)并网发电厂执行调度指令情况;
    (十四)节能发电调度情况综合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每月8日前,电力调度机构通过网站向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公布上月电网出现紧急和异常情况时对机组组合所作的调整。
    第十三条 每月10日前,电力调度机构通过网站向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公布上月机组的能耗水平和污染物排放水平。
    第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在受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委托,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日电力负荷预测工作的情况下,需于每日10:00前,通过网站向调度管辖范围内并网发电厂公布次日的96点电力负荷预测曲线。
    第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于每日16:00前,将次日机组发电曲线下达各发电厂,并通过网站向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披露次日机组发电组合方案。
    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每日16:00前,将各区域机组次日发电组合方案抄报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和区域电力监管机构。
    第十六条 每年3月20日前,电力调度机构通过网站向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披露上年全网发电信息、机组上网电价、并网发电厂执行调度指令情况、辅助服务的提供与考核情况;每年12月10日前,电力调度机构通过网站向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披露次年全网发电信息。
    每月8日前,电力调度机构通过网站向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披露上月全网发电信息、各并网电厂上月度实际发电量、主要水电厂来水情况、机组上网电价、各并网发电厂执行调度指令情况等信息;每月25日前,通过网站向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披露次月电网结构情况(主要输电断面的输送能力、并网运行机组技术性能等基础资料)、全网发电信息、全网电力负荷需求、主要水电厂来水情况等信息。
    第十七条 每年12月1日前,电力调度机构以文件形式向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披露次年发电机组、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每年3月20日前,电力调度机构以文件形式向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披露上年发电机组、输变电设备检修完成情况。
    每月25日前,电力调度机构通过网站向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披露次月发电机组、输变电设备月检修计划,每月8日前,电力调度机构通过网站向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披露上月发电机组、输变电设备月检修完成情况。
    每日16:00前,电力调度机构通过网站向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披露次日发电机组、输变电设备日检修计划,每日12:00前,电力调度机构通过网站向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披露上日发电机组、输变电设备检修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每月8日前,电力调度机构以文件形式向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公布上月安全校核对发电机组组合的调整详细情况。
    每日12:00前,电力调度机构通过网站向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披露上日安全校核对发电机组组合的调整详细情况。
    第十九条 每月8日前,电力调度机构通过网站向社会公众披露上月发电机组排序表、关停小火电机组明细、节能效果、发电能耗和电网损耗。
    第二十条 每年3月20日前,电力调度机构通过网站向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披露上年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和补偿情况、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情况。
    每月8日前,电力调度机构通过网站向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披露上月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和补偿情况、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情况。
    每日12:00前,电力调度机构通过网站向被考核或者补偿发电企业披露上一日考核补偿明细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区域、省级电力调度机构按季度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季度节能发电调度情况综合分析报告,国家电力调度机构每半年报送一次,各电力调度机构均应提交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在下一季度的第12日前报出(半年报告时间要求与季度报告相同),年度报告(快报)应当在次年的1月20日前报出。
    第二十二条 火力发电厂应安装烟气在线监测系统,为电力监管机构、环保部门以及电力调度机构提供联网。
    第二十三条 火力发电厂供热机组应安装热负荷实时监测系统,为电力监管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提供联网。
    第二十四条 2007年底前,发电企业燃煤机组应完成安装脱硫设施,建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与环保部门、电力调度机构联网。
    第二十五条 发电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 机组参数;
    (二)机组能耗水平;
    (三)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二十六条 发电企业应于每年9月1日前,以文件形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已经并网运行发电机组节能发电调度所需参数的实测值和下年度计划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节能发电调度所需参数的设计值。
    提供的参数须经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指定的机构核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发电机组的类别、机组可调出力区间、火电机组供电煤耗率、火电机组供电煤耗曲线和煤耗微增曲线、热电联产机组批复的热电比、火电机组启停能耗、水电厂各时期的水库水位限制,水库特性的变化、水电厂的综合利用要求、水电机组的效率曲线和耗水率曲线、机组的开停机时间、停启最小间隔时间、升降负荷速度及机组其它安全运行参数、机组的环保指标、新机投产计划。
    第二十七条 发电机组大修或改造后,发电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参数重测,以文件形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有关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经核定的参数。
    新建机组并网后3个月内,发电企业以文件形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有关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经核定的实测参数。
    第二十八条 每月8日前,发电企业以文件的形式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上月机组的能耗水平。
    第二十九条 每月8日前,发电企业以文件的形式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上月机组的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三十条 每日9:00前,各发电企业应向有关电力调度机构申报次日节能发电调度所需信息,主要内容包括:次日机组发电最大、最小可调出力,除水能外的可再生能源及满足环保要求的垃圾发电机组的出力过程建议曲线,水电厂的来水和发电出力预测;核电机组的出力过程建议曲线;燃煤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次日的供热量、供热相应的发电出力曲线;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次日的可利用资源量、相应的出力过程建议曲线;承担综合利用任务的水电厂的综合利用要求;火电厂当日存煤量和后续一周预计来煤量;设备检修计划及机组运行的其它要求。
    第三十一条 每年3月20日前,电网企业以文件形式向电力监管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和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披露电网网络阻塞情况、整改方案以及加强电网建设和改造,完善电网结构,降低网损,减少网络阻塞,适应节能发电调度要求的情况。

第三章  监  管

    第三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保守在监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指定专人管理节能发电调度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接受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的单位,应当遵守相关保密制度。
    第三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发布和报送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发布和报送信息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对于重大问题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电力调度机构安排辅助服务情况,以及对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发布和报送的信息资料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在核查、检查过程中,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应予以配合,提供与核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如实回答有关问题。对核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八条 建立节能发电调度报告制度,电力监管机构定期通报节能发电调度监管信息。对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违反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公开的行为,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节能发电调度办法开始执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