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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656号建议的答复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24-00383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24-07-19 |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656号建议的答复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656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分布式电源市场化 促进保暖保供保民生目标落实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我国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资源开发潜力巨大,发展分布式光伏并推动分布式光伏稳妥有序参与电力市场,对实现“双碳”目标、推动社会绿色低碳转型意义重大。您提出的建议对我们的有关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关于兼顾能源转型需求与电网承载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高度重视推动分布式光伏与电网协同发展。一是注重加强规划引导,建立分布式光伏项目可开发容量信息公开和消纳预警机制,引导分布式项目有序开发、安全高效消纳。二是加强配电网适应性建设,推动新形势下配电网和农村电网高质量发展,拓展分布式光伏发展空间。三是加强智能电网升级改造,实现分布式光伏可观、可调、可控,提升智能电网自平衡自调节能力。四是统筹做好电网台区内分布式新能源、储能、配电网“三要素”在总体规模、空间安排、建设时序上的协同,实现整体规划、有序建设。 《“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提出,积极推进光伏发电分布式开发,实施“千家万户沐光行动”,规范有序推进整县(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推动配电网扩容改造和智能化升级,提升配电网柔性开放接入能力、灵活控制能力和抗扰动能力,增强电网就地就近平衡能力,构建适应大规模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并网和多元负荷需要的智能配电网。 2023年6月,我局印发《关于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选取部分省份开展试点研究,旨在建立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能力的评估、发布、抽查、完善和监管工作机制。在具备条件的省份,进一步探索建立政企协同的可开放容量发布机制,组织电网企业逐站、逐线、逐台区公布可开放容量,合理安排分布式光伏备案规模和建设时序。 2024年5月,我局发布《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 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明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结合消纳能力,科学安排集中式新能源的开发布局、投产时序和消纳方向,指导督促市(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合理安排分布式新能源的开发布局,督促企业切实抓好落实,加强新能源与配套电网建设的协同力度。 二、关于推广“光伏+储能”模式 《“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提出,推动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明确新型储能独立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储能参与各类电力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标准,促进储能在电源侧、电网侧和用户侧多场景应用。创新储能发展商业模式,明确储能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储能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和电力用户提供各类调节服务。创新协同运行模式,有序推动储能与可再生能源协同发展。 2024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新形势下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引导分布式新能源根据自身运行需要合理配建新型储能或通过共享模式配置新型储能,提升新能源可靠替代能力,促进新能源消纳。 三、关于推动分布式光伏稳妥参与电力市场 我们一直重视、支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工作。2022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培育多元竞争的市场主体,引导分布式能源等新型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健全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机制,鼓励分布式光伏与周边用户直接交易。 2023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提出分布式新能源装机占比较高的地区,推动分布式新能源上网电量参与市场,探索参与市场的有效机制。 《关于新形势下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健全市场交易机制,明确分布式新能源等新主体、新业态的市场准入、出清、结算标准,研究设计适宜的交易品种和交易规则,鼓励多样化资源平等参与市场交易。 下一步,我们将研究修订《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和并网运行管理,推动分布式光伏有序开发,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建立健全分布式光伏参与市场机制,促进分布式光伏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4年7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