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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0304号(工交邮电类047号)提案答复的复文摘要
索引号: 000019705/2023-0000283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23-09-15
 

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0304号(工交邮电类047号)提案答复的复文摘要

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0304号(工交邮电类047号)提案答复的复文摘要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地热能产业健康发展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现答复如下:

  地热能是一种绿色低碳、可循环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具有储量大、分布广、清洁环保、稳定可靠等特点。我国地热资源丰富,市场潜力巨大,发展前景广阔。开发利用地热能不仅对调整能源结构、节能减排、改善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培育新兴产业、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增加就业均具有显著的带动效应,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您的意见建议对于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关于健全法规政策和规划体系方面的建议

  关于地热资源属性界定。自然资源部表示,《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地热属于《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能源矿产,其勘查、开发活动必须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2019年以来,在总结近年来矿产资源管理实践经验和存在主要问题的基础上,自然资源部起草了《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已经按照理发工作程序报送国务院。在修订草案中对矿产资源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等形态的自然资源,并明确矿产资源矿种目录由国务院公布。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积极配合理发机关做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修改完善和报审等相关立法工作。

  关于统筹布局,建立地热梯级利用示范区。2021年9月,国家能源局与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国能发新能规〔2021〕43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重点任务和规范地热能开发利用管理的政策措施等。《意见》提出要鼓励地方建设地热能高质量发展示范区。鼓励各地开展地热能与旅游业、种养殖业及工业等产业的综合利用、地热能梯次开发利用以及地热能开发运营与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相结合,总结各地区可复制、效果好的地热能开发实践经验,及时推广典型案例。鼓励各地创新管理方式,先行先试开展地热能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以点带面快速带动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规模化发展,推动地热能成为清洁取暖的重要力量。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支持地方开展地热能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推广管理先进、技术创新、规模发展的示范经验,推动地热能开发规模化发展。

  二、关于完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的建议

  关于明确各级部门的管理职能与部门职责。《意见》)对各部门职责分工做了较为明确规定: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管理和运行监测工作机制,督促有关方面做好地热能供暖项目的运行安全和供热保障相关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和矿权办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审批和取用水管理,以及地下水抽取和回灌情况的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审批和水质监测的监督工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镇供热工作;统计部门将企业地热能开发利用情况纳入国家能源统计体系中。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部门分工进行调整。鼓励地方建立地热能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牵头协调地热能勘测、规划、开发利用等管理工作,相关手续实行一站式办理。《意见》印发后,河北省、山西省、上海市等地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地方的实施意见,有力推动了地热能开发利用管理本地化实践。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动并鼓励相关省份做好地热能开发管理工作,为地热能开发利用做好保障。

  关于完善地热能开发相关制度。为推动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部联合相关部门发布的《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明确提出推广地热能开发利用,健全完善全国地热资源调查检测网络体系,开展地热能开发利用与地质环境效应评价。2019年,自然资源部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规定全面推进包括地热在内矿业权竞争出让,根据政策规定,各类符合规定的经营主体都可以平等参与地热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你们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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