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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0639号提案答复的复文摘要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23-0000133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23-08-14 |
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0639号提案答复的复文摘要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0639号提案答复的复文摘要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出台废弃矿井利用政策法规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一批煤矿因资源枯竭等原因陆续关闭退出。矿井废弃关闭后蕴藏一定残存资源,部分废弃矿井具备再开发潜力和利用价值,你们的建议也是我们关注的工作重点,是做好废弃关闭矿井残存资源再开发利用工作的重要参考。 一、关于废弃矿井利用的政策规定 矿井关闭退出方面。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有关规定以及去产能关闭煤矿有关政策,去产能关闭退出煤矿按规定注销采矿许可证等手续的,享受中央奖补资金和产能置换政策等。根据《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办法》规定,井筒拟继续利用、暂不封闭的应由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主要建筑物拟保留改为其它用途的(如工业旅游、储备等)应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矿井水综合利用方面。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水利部印发《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提出推动缺水地区加强矿井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部门印发《“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发改环资〔2021〕1516号)提出华北、西北和东北地区,加快建设微咸水、矿井水等综合利用工程,印发《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1〕1767号),提出推进黄河流域及引黄调水工程受水区深度节水控水,积极推动矿井水、苦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 地下热能开发方面。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 促进北方采暖地区燃煤减量替代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2278号),推动各地区把浅层地热能作为推进供热(冷)、燃煤减量替代等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价格、税收、投融资、运营等支持政策,提升居民供暖清洁化水平。同时,加大地热相关技术和装备研发示范,积极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浅层地热利用等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项目,鼓励相关地区积极安排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相关项目建设。 环境影响评价方面。2020年,生态环境部联合有关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20〕63号),对关闭矿井提出污染防治要求;进一步优化环评管理,更新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废弃矿井利用项目应按照名录要求开展环评,未纳入名录的依法不需要开展环评;发布多个行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为废弃矿井资源利用项目提供技术支撑。 二、关于废弃矿井利用的税收支持政策 为鼓励资源集约开发和综合利用,国家已出台一系列税收政策,提案中所提建议已在现行政策中有所体现,符合条件的废弃矿井利用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资源税方面,对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以及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给予资源税减免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一是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二是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符合条件的可按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三是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有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增值税方面,一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是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关闭退出煤矿和废弃矿井残存资源再利用政策研究,继续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持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积极支持矿井水、地热、地下空间、共伴生资源等充分有效利用。 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你们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3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