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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946号建议的公开答复摘要 国能建电力〔2023〕57号
索引号: 000019705/2024-00053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23-07-17
 

关于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946号建议的公开答复摘要 国能建电力〔2023〕57号

关于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946号建议的公开答复摘要

  国能建电力〔2023〕57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完善充电桩配套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充电设施是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对推动交通领域加快形成绿色低碳运输方式、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作用。截至2023年5月底,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已建成约635.6万台,整体车桩比达到2.5:1。总体上看,充电基础设施和新能源汽车供需实现基本平衡,服务保障能力基本满足现阶段新能源汽车发展需求。今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印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作出了顶层设计和具体部署,明确了优化完善网络布局、加快重点区域建设、提升运营服务水平、加强科技创新引领、加大支持保障力度等重点任务。

  一、关于制定充电设施发展指引有关建议

  近年来,我们指导地方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规划工作机制,科学编制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与电网规划做好充分衔接。《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顶层设计,坚持应建尽建、因地制宜、均衡合理,科学规划充电设施的建设规模、网络结构、布局功能和发展模式。同时,《指导意见》明确,要加强行业规范管理,以规范管理和服务质量为重点构建评价体系,推动建立充电设备产品质量认证运营商采信制度。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指导地方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科学制定布局规划,研究明确长期失效充电桩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退出机制,促进充电设施高质量发展。

  二、关于厘清部门职责分工及管理边界有关建议

  充电设施建设具有跨部门、跨行业、多维度的特点。在工作中,我们指导地方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共同推动充电设施建设发展。《指导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发展改革、能源、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协同推进机制,建立健全标准和政策体系,持续跟踪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地方严格落实文件要求,尽快理清部门职责分工及管理边界。

  三、关于“扶优扶强”头部企业有关建议

  针对您的建议,金融业已开展了积极探索。银行方面,2022年9月,原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设立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11号),明确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的支持领域和具体要求,并将充电桩纳入十大支持领域范畴。保险方面,《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将充电桩纳入保障范围,并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等条款,保障范围涵盖充电桩等辅助设备自身损失以及可能引起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汽车充电过程的风险等,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以及新能源汽车充电安全等提供了有力保障。下一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继续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加大对新能源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的金融支持,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贡献金融力量。

  四、关于整理“僵尸桩”有关建议

  《指导意见》提出,要明确长期失效充电桩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退出机制。2022年1月,国家能源局会同九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提出要建立“僵尸企业”和“僵尸桩”退出机制,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下一步,我们将研究落实有关文件要求,加强行业规范管理,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五、关于加强充电运营企业互联互通有关建议

  《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信息共享与统一结算系统、配电系统安全监测预警等技术研究。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提升公共充电网络服务体验,加快推进充电运营企业平台互联互通,进一步提升充电便利性和用户体验。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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