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
公开事项名称: |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712号(城乡建设类120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能提电力〔2022〕91号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22-000309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22-08-17 |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712号(城乡建设类120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能提电力〔2022〕91号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712号(城乡建设类120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能提电力〔2022〕91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居住社区新能源汽车充电配套设施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新能源汽车是全球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的主要方向,也是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重要战略举措。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尤其是2021年来,产业发展呈现迅猛增长态势,2022年上半年新能源汽车产销突破260万辆,保有量突破1000万辆,进入规模化快速发展新阶段。在充换电基础设施方面,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推动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截至2022年6月,全国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达到391.8万台,今年上半年新增130万台,同比增长101.2%,其中私人充电设施达到240万台,有力地支撑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 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是解决居民绿色出行问题,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环节。您在提案中提出的部分地区居住社区建桩难、安全监督体系不健全等问题确实客观存在,你提出的相关建议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我们下一步推动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于出台居住社区充电设施配建刚性措施。国家高度重视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居住社区方面,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以及今年年初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提出要严格落实新建居住社区配建要求,明确了建设或预留安装条件的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发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在标准层面规范了居住区配建停车位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相关要求。老旧小区改造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将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充电基础设施作为老旧小区改造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指南》,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建设和改造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督促指导各地落实新建小区配建充电设施要求,同时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社区补短板行动等工作,推动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关于加大居住社区充电设施改造政策扶持。《实施意见》中提出推进既有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居住社区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创新居住社区充电服务商业模式,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社区管理单位开展“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目前部分地区已开展一定的“统建统营”试点和推广工作。中央财政通过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对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地方予以支持,奖励资金可由地方统筹用于充电基础设施相关范围并可酌情倾斜使用方向。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创新开拓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模式,推动相关政策落地实施,促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 关于加强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国家有关部门高度关注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专门明确了充电设施规划设计、安装施工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应急管理部正在组织修订的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将一并考虑电动汽车停放充电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同时,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将继续指导各地消防救援机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居住社区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指导服务,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发挥责任保险风险防控作用,银保监会指导保险行业推动新能源车险专属产品,增加了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等险种,涵盖了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停放等多场景的风险保障需求。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2年 8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