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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367号(工交邮电类380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705/2022-000201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22-08-09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367号(工交邮电类380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367号(工交邮电类380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河湖管理范围内水面光伏建设管理办法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并商水利部,现答复如下:

  2020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内国际多个场合就碳达峰、碳中和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不是别人让我们做,而是我们自己必须要做,为我国新能源的发展明确了新任务,指明了新方向,提出了新要求。近年来,我国光伏发电行业成就举世瞩目。光伏发电新增和累计装机容量多年位居全球第一,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约3.4亿千瓦;发电量不断增加,技术持续进步,成本快速下降。目前,我国已经掌握了完备的光伏装备制造产业链,有力支撑我国光伏发电进入平价无补贴发展新阶段。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背景下,新能源发展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但要实现大规模、高比例、高质量的发展仍面临着许多制约因素,尤其是用地制约愈发凸显。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了保障新能源发展合理空间需求的相关支持政策。

  您提出的尽快出台河湖管理范围内水面光伏建设管理办法的建议非常有参考价值,有利于解决部分地区新能源发展面临的用地空间不足问题。河湖是水资源的载体、行蓄洪水的空间,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管控和保护,维护河湖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大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据此,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水面光伏项目应严格管控。河道、水库内不得建设水面光伏。在湖泊、水库库汊建设水面光伏的,要科学论证,依法依规严格履行涉水相关审批手续,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不得妨碍行洪通畅,不得危害水库大坝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航运安全。今年5月,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2〕216号),明确了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水面光伏的相关规定。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水利部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统筹兼顾河湖管理与光伏发电建设,支持水面光伏发展。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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