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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622号建议的答复 国能建新能〔2022〕135号
索引号: 000019705/2022-000233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22-07-18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622号建议的答复 国能建新能〔2022〕135号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622号建议的答复

  国能建新能〔2022〕135号

  您提出的关于持续开展农村电网改造提升行动服务美丽乡村建设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推进农村电网建设,是加快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的重要内容,对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及国务院53次常务会议精神,我们组织各有关省份于2019年提前完成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2020年上半年完成“三区三州”、抵边村寨农网改造升级攻坚,农村地区供电保障能力明显提高。但农村电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情况仍然存在,城乡供电服务差距仍然存在,与满足乡村振兴需求还有一定差距,“十四五”期间还需要继续支持和推动农村电网建设。我们赞同您的建议,并进行了认真研究。

  关于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适度提高中央资本金比例。国家对中西部地区农网改造升级实行中央资本金支持政策。农网中央资本金比例西藏自治区为80%,四省(四川、云南、甘肃、青海)涉藏州县、新疆自治区54个脱贫县边境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四川凉山、云南怒江、甘肃临夏为50%,东北地区(含蒙东)为30%,其他地区为20%。“十四五”期间,我们将继续加大农村电网建设力度,推动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原连片特困地区等脱贫地区农网补短板,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提供可靠电力保障。

  关于对电价承受能力差的地区给予税收优惠和运营补贴。税收优惠方面,1998年,国家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并于2009年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也免征增值税。今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明确加大“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为缓解电力企业运营压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此外,为了支持西部地区发展,国家出台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电力企业均可按照规定适用上述政策。运营补贴方面,我们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统筹财力对电价承受能力差的地区给予运营补贴。同时,鼓励电网企业通过以城市电网运营支持农村电网运营、以东部电网运营支持西部电网运营的方式对电价承受能力差的地区给予支持。

  关于将电网专项规划与政府规划高度融合,预留电力设施用地,优化审批流程。一是自然资源部先后印发《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257号)等文件,指导地方科学编制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在严守底线、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统筹乡村各类空间需求,优化用地布局,为农村变电站站址、电力线路走廊等电力设施用地提供合理空间需求。同时,为应对电力设施等用地选址不确定性大等特点,允许各地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电力设施等用地可申请使用。二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进一步简化农村基础设施等小型村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明确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提高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效率。三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农村电网项目中数量最多的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下一步,我们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实施。

  关于有序开展屋顶光伏建设,尽快出台“新能源+储能”配套建设标准。屋顶光伏建设方面,2021年,国家能源局启动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公布了全国676个试点地区,试点地区党政机关建筑屋顶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50%;学校、医院、村委会等公共建筑不低于40%;工商业厂房屋顶不低于30%;农村居民屋顶不低于20%。2023年底前,试点地区各类屋顶安装光伏的比例均达到上述要求的,列为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示范县。“新能源+储能”建设方面,一是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提出新能源+储能、独立储能等各应用场景下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有关任务举措,明确新型储能独立市场地位;二是印发《并网主体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力系统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等文件,进一步明确新型储能并网和参与辅助服务相关要求,不断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健全配套市场规则和监督规范。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您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农村电网建设,促进乡村电气化水平提升,为乡村振兴发展提供良好的电力保障。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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