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716号建议的答复 国能建科技〔2022〕139号
索引号: 000019705/2022-000223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22-07-13
 

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716号建议的答复 国能建科技〔2022〕139号

  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716号建议的答复

  (国能建科技〔2022〕139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新型储能规模化发展助推实现3060双碳目标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保监会、司法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健全电网侧新型储能的两部制电价政策和实施细则

  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持续建立完善新型储能价格机制。一是印发《“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了建立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容量电价机制,逐步推动储能电站参与电力市场;探索将电网替代性储能设施成本收益纳入输配电价回收等举措。二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峰谷电价机制,出台尖峰电价政策,合理拉大峰谷价差,为新型储能应用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有关价格机制,提出独立储能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进新型储能价格形成机制研究,不断建立完善新型储能价格机制。

  二、关于建立健全新型储能在各类电力市场的市场机制

  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建立完善电力市场机制,促进新型储能参与各类电力市场,推动新型储能市场化发展。一是《实施方案》从发展模式、价格机制、市场机制、标准体系、试点示范等多方面,部署了推动新型储能市场化发展有关重点任务。二是《通知》进一步明确新型储能市场定位,建立完善相关市场机制、价格机制和运行机制,提出各类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的相关规定,推动提升新型储能利用水平。三是印发《并网主体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力系统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等文件,提出新型储能并网和参与辅助服务的明确要求。

  三、关于建立新型储能建设规划机制

  国家能源局高度重视新型储能发展与能源电力相关规划的统筹衔接,持续加强产业规划引领。一是加强宏观引导,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实施《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统筹新型储能发展与能源、电力、科技创新、可再生能源等相关规划衔接。二是开展专项规划研究,《实施方案》提出新型储能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要求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新型储能落实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开展新型储能发展规划研究,编制本地区新型储能发展方案,明确进度安排和考核机制,科学有序推进各项任务。三是组织开展新型储能规划配置专题研究,加快推动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及送出通道统筹配套建设新型储能标准规范研制,协调指导电力系统配置储能技术导则制定工作。

  四、关于建立财政、税收优惠制度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从财税金融等方面持续加大对新型储能等领域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财政支持方面。大力支持新型储能等科技创新,坚持把科技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同时,创新支持方式,引导地方、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

  税收优惠方面。中央财政积极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攻关。一是允许企业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基础上,税前按75%加计扣除,制造业企业可在税前100%加计扣除;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予以500万元以下免征、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收;企业购进500万以下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等政策。二是在增值税方面,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同时,通过增值税改革,降低增值税税率水平、扩大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等。今年实施的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在对先进制造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基础上,对全部制造业及其他五个行业全额退还增量和存量留抵税额。三是财产税方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免征契税;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给予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金融支持方面。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大力发展绿色金融,积极发展能效信贷、绿色债券和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稳妥开展环境权益、生态补偿抵质押融资,探索碳金融、气候债券、蓝色债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气候保险等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支持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下一步,我们将推动更多金融资源投向包括新型储能在内的绿色产业。

  五、关于建立完善光伏+储能产业长效机制

  “新能源+储能”是新型储能重要应用场景。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持续构建技术、市场和机制多轮驱动的发展格局,推动新能源与新型储能协调发展。一是《指导意见》提出,新能源配置新型储能的规模、位置应结合系统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并鼓励探索共享储能等新型商业模式。二是《实施方案》提出,对配套建设或共享模式落实新型储能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动态评估其系统价值和技术水平,可在竞争性配置、项目核准(备案)、并网时序、系统调度运行安排、保障利用小时数、电力辅助服务补偿考核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推动新能源项目业主主动配置新型储能。三是《通知》进一步明确新型储能市场定位,对新能源配建新型储能部分或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加强调度运行提出明确要求,推动提升新型储能利用水平,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四是加大新型储能规划配置研究和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及送出通道配置储能相关研究工作,协调指导电力系统配置新型储能相关技术导则研制。五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关于推动能源电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引导光伏、锂电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光伏、新型储能、重点终端应用、关键电子信息技术产品融合创新发展。

  六、关于推广光伏+储能示范项目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有关要求,国家能源局坚持“示范引领”原则,不断深化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工作,并将“新能源+储能”作为重要示范方向。一是组织遴选首批科技创新(储能)试点示范,将“新能源+储能”作为四类场景之一,并加强相关项目的跟踪评估和经验总结推广。二是《实施方案》中明确部署了“新能源+储能”相关试点示范、成本疏导机制、商业模式创新工作任务,推动新型储能更好支撑风电、光伏发电规模化开发利用。三是印发《“十四五”能源领域科技创新规划》,部署了“十四五”期间新型储能等拟重点开展的创新任务并制定技术路线图,引导科研机构聚焦研发方向,加快推动能源行业绿色技术创新与示范应用。四是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区域性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大胆先行先试,开展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以及体制机制创新试点示范和应用。后续,我们将统筹推进国家和地方试点示范,推动加强工作交流和经验推广。

  下一步,我们将在推动落实现行政策文件要求基础上,充分考虑你们的建议,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政策和措施。

  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你们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2年7月13日

 
010090050000000000000000011100001310669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