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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123号建议的答复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22-000192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22-07-11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123号建议的答复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123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编制全国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及制定相关行政法规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现答复如下: 地热能是一种绿色低碳、可循环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具有储量大、分布广、清洁环保、稳定可靠等特点。我国地热资源丰富,市场潜力巨大,发展前景广阔。开发利用地热能不仅对调整能源结构、节能减排、改善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培育新兴产业、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增加就业均具有显著的拉动效应,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一、关于制订全国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推动“双碳”目标实现,提出目标、进度、措施及解决各类瓶颈问题的方法。 2021年9月,国家能源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等八部门发布了《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国能发新能规〔2021〕4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到2025年,各地基本建立起完善规范的地热能开发利用管理流程,全国地热能开发利用信息统计和监测体系基本完善,地热供暖(制冷)面积比2020年增加50%;到2035年,地热能供暖(制冷)面积比2025年翻一番。 《若干意见》提出要统筹规划浅层地热能项目资源开发布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水资源条件、取用水管理、水资源保护需要,划定浅层地热能项目地下水适宜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合理规划地下水井工程布局,作为项目取水许可审批依据。承压水含水层、地下水超采区、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禁止开采。 《若干意见》还提出积极推进浅层地热能利用。在京津冀鲁豫以及长江中下游地区,结合供暖(制冷)需求全面推进浅层地热能利用,建设浅层地热能集群化利用示范区;在重视传统城市区域浅层地热能利用的同时,以高质量满足不断增长的南方地区供暖需求;根据各地区资源禀赋,对地表水资源丰富的长江中下游区域,积极发展地表水源热泵供暖供冷;对集中程度不高的供暖需求,在满足土壤热平衡情况下,积极采用地埋管地源热泵供暖供冷;对水文、地质条件适宜地区,在确保100%回灌的前提下,积极推广地下水源热泵供暖供冷。近期印发的《“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提出要全面推进浅层地热能开发,重点在具有供暖制冷双需求的华北平原、长江经济带等地区,优先发展土壤源热泵,积极发展再生水源热泵,适度发展地表水源热泵,扩大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规模。满足南方地区不断增长的供暖需求等。 《若干意见》还针对地热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规范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备案或登记管理”“简化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前期手续”“加强对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信息化管理”等规范地热能开发利用管理的政策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 促进北方采暖地区燃煤减量替代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2278号),推动各地区把浅层地热能作为推进供热(冷)、燃煤减量替代等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价格、税收、投融资、运营等支持政策,提升居民供暖清洁化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还积极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浅层地热利用等相关项目,鼓励相关地区积极安排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 自然资源部“十二五”期间开展了全国336个地级以上城市浅层地热能调查评价,查明浅层地热能分布特点与赋存条件,评价了浅层地热能资源量及开发利用潜力,编制了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适宜性区划,建立了浅层地热能调查评价数据库,为城市地热能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依据。“十三五”期间,重点在京津冀地区开展了地级以下城市浅层地热能调查评价,基本查明京津冀地区浅层地热资源潜力。并布局了北京浅层地热能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重庆浅层地温能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第一批科技创新平台。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开展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工程的开发利用情况、含水层及流体动态监测,评价场地地质及生态环境影响,服务场地工程设计;将在浅层地热能调查和评价基础上,选择不同气候带、不同地质条件开展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探采实验,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科学引领浅层地热能产业集约、高效发展。 生态环境部积极支持在牢守生态环境底线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助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生态环境部在组织全国各省(区、市)“十四五”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评审查过程中,把地热能开发利用作为重要评价、审查内容之一,立足于生态系统稳定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的关系,推动地热能实现绿色开发。下一步,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全国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政法规,推动地热资源科学开发利用。 二、关于国务院尽早启动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行政法规的立法,明确各职能部门权责,推广科技成果,推进市场化、规模化应用。 《若干意见》对各部门职责分工做了较为明确规定: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管理和运行监测工作机制,督促有关方面做好地热能供暖项目的运行安全和供热保障相关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和矿权办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审批和取用水管理,以及地下水抽取和回灌情况的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审批和水质监测的监督工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镇供热工作;统计部门将企业地热能开发利用情况纳入国家能源统计体系中。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部门分工进行调整。鼓励地方建立地热能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牵头协调地热能勘测、规划、开发利用等管理工作,相关手续实行一站式办理。 三、关于适时相应修订可再生能源、地下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鼓励出台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及各层级配套推进政策。 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资源属性和生态功能,是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的重要载体。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了《地下水管理条例》起草工作,司法部审查后报国务院。2021年10月21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748号国务院令,公布《地下水管理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地下水管理条例》聚焦地下水超采、污染突出问题,对地下水管理作出重要制度安排,并强化了对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监管措施。《若干意见》明确对水文、地质条件适宜、符合地下水资源保护要求的地区,在确保同一含水层取水等量回灌,且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广地下水源热泵供暖供冷。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结合《可再生能源法》修订,根据目前地热能开发利用现状、存在问题等,研究合适的支持方式,同时按照《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各项重点任务和规范地热能开发利用管理的重点工作,指导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或配合相关部门出台配套政策。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2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