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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395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705/2022-000258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22-07-04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395号建议的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395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新疆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更好支撑服务双碳目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新疆能源资源丰富,在国家能源和电力供应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您提出的加强顶层设计、打造新疆清洁低碳煤电基地、推动新疆新能源有序发展、加快推动疆电外送通道建设、积极支持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等推动新疆电力系统转型发展的建议,我们高度重视。

  一、关于加强顶层设计

  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对于我国能源电力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是助力实现“双碳”目标的关键,也是我国实现能源自主、提高产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制定实施路径作用尤为关键。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电力系统转型关键问题研究,以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为主要指引,展望2060年前碳中和目标实现的场景,针对“双碳”目标实现过程中电力系统持续发生的电源特性与布局、电网平衡模式、负荷结构与特性等方面的变化,系统开展多层次研究,将提出电力系统转型的主要方向、路线图、阶段性任务和政策建议等。科技部针对前瞻性、关键性能源技术设立专项,组织实施了一系列重点研发计划,有针对性地提升我国高端电气领域自主化水平。国家电网公司制定了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推进部分地区开展新型电力系统示范区建设。

  二、关于打造新疆清洁低碳煤电基地

  在电力转型发展过程中,立足以煤炭为主的基本国情,是做好当前电力保供工作的重要内容。新疆是我国第四大产煤省区,煤炭资源赋存情况和资源量相对较好,在“十四五”煤炭规划中,被列为全国煤炭供应备用保障基地。我们重视煤电与新能源优化组合发展对于促进煤电行业清洁低碳转型和新能源消纳的重要性。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280号),鼓励加强多种电源间的协调互动,提升系统运行效率和电源开发综合效益。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发挥新疆煤炭和新能源资源优势,重点围绕大型新能源基地开发建设,合理规划建设清洁高效先进节能的配套调峰煤电,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发展。

  三、关于推动新疆新能源有序发展

  逐渐提高新能源占比是电力系统转型发展的主要特征之一。新疆新能源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大,我们积极推动新疆结合资源禀赋有序发展新能源,鼓励新疆结合沙漠、戈壁、荒漠地区等未利用土地资源探索拓展新能源就地开发利用模式,并积极推进相关项目建设。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明确了第一批约1亿千瓦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截至2022年5月底已开工约8600万千瓦,目前正按照“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原则统筹推进第二批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我们支持新疆通过开展煤电灵活性改造、建设抽水蓄能电站、配置新型储能等措施提高系统调节能力,促进新能源消纳利用。2022年,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行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鼓励配建新型储能与所属电源联合参与电力市场,提升储能总体利用效能。同时,我们将推动哈密、阜康在建抽水蓄能项目建设和相关项目前期工作,提高系统调节灵活性。

  四、关于加快疆电外送通道建设

  我国能源资源与负荷中心分布不匹配,统筹外送通道发展、增强资源配置能力是实现电力系统转型的重要举措。我们高度重视新疆电力外送规划发展,积极支持哈密至重庆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纳入国家“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并将“疆电外送”第四通道列为研究论证类重点输电工程。目前,正积极协调电网企业加快开展哈密至重庆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前期工作,推进工程建设。后续,我们将结合新疆在运输电通道利用效率提升情况、大型风光基地项目进展、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等因素,积极组织开展“疆电外送”第四通道输电方案的研究论证工作,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五、关于支持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

  构建新型电力系统需要开展技术和模式创新,我们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先后印发《能源技术革命创新行动计划(2016—2030年)》(发改能源〔2016〕513号)、《能源技术创新“十三五”规划》(国能科技〔2016〕397号)、《“十四五”能源领域科技创新规划》(国能发科技〔2021〕58号)等文件,积极推动清洁能源发电、先进输电、CCUS、安全高效核能等能源清洁低碳转型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打造新型电力系统示范工程,在重点领域试点示范,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发展模式具有重要作用。我们将在扎实做好电力系统转型过程中有关重大问题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点攻关方向,统筹选择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示范工作。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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