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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107号(经济发展类131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能提科技〔2021〕155号
索引号: 000019705/2021-521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21-10-09
 

国能提科技〔2021〕155号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107号(经济发展类131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能提科技〔2021〕155号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107号(经济发展类131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能提科技〔2021〕155号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政策障碍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通道,尽快形成生产力,对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出台系列支持政策,着力改善政策环境。您提出的加强审批制度改革、为新技术推广应用构建完善政策保障等意见建议,对相关工作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我们将予以研究借鉴。

  一、关于煤炭地下气化技术进展

  煤炭地下气化是将赋存于地下的煤层进行可控燃烧,通过热解作用和化学作用,产生可以有效利用的气体能源,其实质是将地下煤炭资源以气体的形式解放出来。探索发展煤炭地下气化技术,对于有效开发利用老矿井遗弃煤炭资源、难采煤层(薄煤层、急倾斜煤层、“三下”压煤)以及深部煤层等具有积极意义。

  我国煤炭地下气化试验始于上世纪60年代,先后在江苏、河北、山东、山西、甘肃等省部分矿区进行了现场试验。据了解,提案提到的中为(上海)能源公司前期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开展了煤炭地下气化中试试验,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该技术目前主要应用在连续整装煤田,二氧化碳排放偏高,与国家鼓励的技术应用方向和碳达峰、碳中和形势要求还存在差距,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有待进一步评估。总体上看,煤炭地下气化技术复杂度较高、实施难度较大。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跟踪支持煤炭地下气化技术攻关,有序推进试验示范。

  二、关于明确煤炭地下气化技术在办理采矿权证时适用的采矿方式

  国家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先后出台多项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引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式和选矿工艺。《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规定,采矿人变更开采方式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也提出,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同级管理,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矿业权出让、登记。自然资源部表示,煤炭资源开采方式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相关设计规范合理确定。

  下一步,建议有关方面对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程序申请办理矿权手续。

  三、关于明确煤炭地下气化技术生产合成气项目审批权限及部门

  煤炭地下气化项目可能涉及到煤炭开发、转化、利用等领域,应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结合项目原料、工艺、产品实际情况,确定审批权限及部门。

  关于煤炭开发项目,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关于煤制燃料项目,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关于煤化工项目,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关于火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下一步,建议有关方面对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事业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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