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201号(资源环境类022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705/2021-00089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21-08-13
 

国能提煤炭〔2021〕41号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201号(资源环境类022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0201号(资源环境类022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能提煤炭〔2021〕41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进黄河淮河流域煤炭开采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黄河淮河流域煤炭资源丰富,是我国重要的煤炭和能源化工基地。加强煤炭开采生态环境保护,对于推进煤炭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助力黄河淮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局高度重视煤炭开采生态环境保护,积极会同有关方面加快推进煤炭行业绿色发展发展。

  一、关于“加强煤炭开采科学布局和总量控制,有效减低增量”的相关建议

  我局始终重视推动黄河淮河流域煤炭资源开发高质量发展。在煤炭工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编制过程中,深入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中发〔2020〕21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把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承载力作为刚性约束,优化煤炭开发布局,研究划定煤炭开发范围,严格规范煤矿生产建设活动。按照生态优先、量水而行、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原则,指导地方研究划定黄河干支流煤炭开发范围,明确禁采区和限采区。处于禁采区内的煤炭资源严格禁止开采,对已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煤矿,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前提下,依法有序退出,并对采动影响区实施修复治理。处于限采区内的煤炭资源,必须采取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等绿色开采方式。以能源、经济、生态协同发展为目标,结合黄河流域上、中、下游差异化生态环境和煤炭资源赋存,严格控制煤炭资源开发规模。

  为规范煤炭资源开发环评管理,2020年10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20〕63号,以下简称《通知》),从源头保护生态环境,提升煤炭资源开发行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水平,强化煤炭资源开发全过程环境管理,提出更加符合行业实际的规划环评工作程序和更高的生态环保要求,为黄河淮河流域等区域的地方政府提供完整的、可操作性强的工作依据和办理程序,指导他们更好地根据环评实现绿色开发,以尽量小的环境扰动来获取经济发展需要的煤炭,促进行业绿色发展。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支持煤炭开采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划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格落实《通知》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指导黄河淮河流域等区域的地方政府科学编制和及时修订相关矿区总体规划,进一步规范煤炭生产开发秩序,促进黄河淮河流域煤炭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二、关于“因地制宜开展矿区综合治理,优先保障原生生态系统”的相关建议

  我局不断强化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在“十四五”规划编制中,明确提出黄河上游停止黄河源、重要水源涵养区煤炭开采,修复原有地貌和植被;中游控制煤炭开发强度,优化煤炭开采方式和工艺,降低开采对地表水系、地下水系的破坏,加强露天矿山土地复垦、采煤塌陷地治理等;晋陕甘宁蒙西等黄土高原和风积沙地,采取封育治理、人工绿化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下游推广使用充填开采等方式,控制地表塌陷,保护耕地。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着力加强黄河流域煤炭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同时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好《规划纲要》,不断提升沿黄地区煤炭高质量发展水平,加快推动黄河流域绿色低碳转型。

  自然资源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推进黄河淮河流域煤炭矿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2019年以来,会同财政部分批部署开展京津冀周边及汾渭平原重点城市和黄河流域重点区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予以支持,推动包含煤炭矿区在内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状况改善。2019年12月,印发《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指导各地探索创新,出台具体实施细则,通过政策激励,吸引各方投入,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2020年7月,印发第一批社会资本参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案例,宣传推广包括采煤塌陷地治理在内的典型案例,引导各地积极探索科学化治理、市场化运作的治理新模式。2020年8月,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相关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时期全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的任务目标和政策措施等。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将继续强化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着力抓好加强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利用等工作,继续利用现有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渠道,支持包括煤炭矿区在内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推动解决黄河淮河流域煤炭开采历史遗留生态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大力推动煤矸石综合利用。2021年3月,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推动煤矸石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煤矸石在工程建设、塌陷区治理、矿井充填以及盐碱地、沙漠化土地生态修复等领域的应用,在煤炭行业推广“煤矸石井下充填+地面回填”等技术,促进煤矸石减量。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配合有关部门抓好《规划纲要》相关任务的贯彻落实,持续关注煤矸石的综合利用情况,从生态安全和水安全的高度规范煤炭开采活动,科学推进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

  生态环境部积极推进废弃矿井地下水污染防治。2019年4月,会同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推进废弃矿井封井回填。2020年3月,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试点工作方案》,选择山西阳泉、河南郑州和焦作典型煤炭开采区,开展废弃矿井封填,防止地下水污染。截至2021年4月,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均已进入实施阶段。下一步,生态环境部拟继续指导地方推进典型煤炭集中开采地区的地下水生态环境相关试点项目,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技术模式。

  三、关于“加强科技攻关,支撑相关政策标准制修订”的相关建议

  综合利用煤矿瓦斯,是煤矿瓦斯防治以用促抽、以抽保安的牵引基础,也是煤炭采掘活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路径。我局高度重视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支持政策,建立健全投入保障、科技创新等长效机制,推动提升煤矿抽采瓦斯利用率,取得显著的安全、生态和社会效益。2020年全国煤矿抽采瓦斯利用率同比提高2.3个百分点,较“十三五”初提高9.7个百分点。在“十四五”规划编制过程中,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能源安全新战略,着眼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针对瓦斯抽采利用专门作出安排布置,提出一系列举措。近期,我们组织开展了“煤炭开采过程中温室气体减排主要路径与政策研究”专题调研,深入了解瓦斯利用项目建设运行及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分析难点堵点。下一步拟结合“十四五”规划的出台,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着力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推动提升煤矿瓦斯综合利用水平。

  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持续开展相关政策标准制修订,减少煤炭行业甲烷排放。2008年,生态环境部发布《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限值标准(暂行)》,禁止甲烷浓度超过30%的煤层气(煤矿瓦斯)的直接排放;同时,针对在已关闭的大量煤矿和堆存的煤矿石中残存煤矿瓦斯仍会持续排放的问题,生态环境部正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相应的管控措施。近年来,我局依托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机制,把健全瓦斯排放约束机制列为工作要点,持续完善相关政策,推进排放标准修订工作。按照《通知》中明确提出的甲烷体积浓度大于等于8%的抽采瓦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进行综合利用,鼓励对甲烷体积浓度在2%(含)至8%的抽采瓦斯及乏风瓦斯探索开展综合利用等要求,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深入研究,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研究制定《中国控制甲烷排放行动方案》,科学合理修订《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压实企业工作责任,促进瓦斯利用,进一步加强煤层气(煤矿瓦斯)控排力度,推广低浓度煤矿瓦斯减排技术。

  自然资源部积极支持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2019年12月,印发《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2019年版)》,将煤层气“三低”集气技术及应用、煤矸石井下充填置换煤成套技术、水资源保护采煤技术、易选煤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与工 艺、煤矿矿井乏风能量利用技术等71项煤炭类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技术纳入目录,积极推动先进适用技术转化和产业化发展。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围绕2030年碳达峰目标,加强煤矿绿色、低碳和综合利用科技攻关,促进矿井水、煤矸石和煤矿瓦斯多途径、高效利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你们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1年8月13日

 
010090050000000000000000011100001310197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