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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976号建议的答复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21-00102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21-07-20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976号建议的答复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976号建议的答复 国能建新能〔2021〕153号 您提出的关于设计“沼气证书”政策,推动生物质能源沼气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现答复如下: 生物质沼气开发利用能够有效处理城乡有机废弃物,有利于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能源经济绿色转型升级,对于实现碳达峰,助力碳中和具有积极意义。我们原则上赞同您所提推动生物质沼气产业发展的建议。 一、关于推行沼气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我们积极支持生物质沼气产业发展。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明确生物质发电(含沼气发电)上网电价由各省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补贴电价标准为0.25元/千瓦时。此外,在财税等方面对利用城乡有机废弃物发酵产生的沼气进行发电供热也给予优惠政策。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沼气发电平均成本,进一步研究其上网电价及补贴政策,同时充分借鉴国外沼气发展的成功经验,探索研究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沼气发展支持政策,促进生物质沼气持续健康发展。 二、关于设定沼气洗净并入天然气管网的技术标准 沼气利用涉及原料聚集、沼气生产、沼气净化、外输利用等环节,总体上处于摸索阶段,大规模利用尚需时日。目前,国内沼气生产规模较小,多用于农村民用。现阶段主要是就地生产和利用。鉴于沼气的气质组成与常规天然气相差较大、热值相对较低,难以达到《进入天然气长输管道的气体质量要求》(GB/T37124-2018)。根据国外相关经验,可对沼气进行净化提纯、加工处理得到生物甲烷之后,再按照一定比例混输的方式进入长输天然气管道进行输送,但成本相对较高。建议结合沼气特性及地域特征,优先论证示范沼气并入城镇燃气管网,就近利用。同时根据需要适时开展生物甲烷通过长输天然气管道混输的相关技术研究。 三、关于对沼气并入天然气管网建立鼓励和保障机制 关于规定并网和安装的成本分配。沼气并网和安装成本分配关系到沼气产业链发展。由于我国沼气设施较为分散,多接入局域网络,各地天然气管网建设和沼气发展情况千差万别,建议由各地明确具体支持政策,并网和安装成本可考虑多方分配、共建共享、创新商务模式等合理机制。 关于规定沼气生产提纯厂商享有优先权利并入管网。国家管网集团运营的天然气是向第三方公平开放的,定期公布剩余管输能力及管输价格等信息,在管输能力富裕的情况下,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LNG乃至沼气净化气都可以申请通过管网输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5月联合印发《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相关条款规定,沼气或生物甲烷,暂不属于优先提供服务的资源范围,国家管网集团按照规定,对相关符合条件的用户(托运商)公平公正的开展服务申请受理工作。 关于引入质量平衡规则来追踪入网气体。现阶段我国天然气销售采用体积计价,未来可能逐步转变为热值计价,各类气源进入管网后无法区分,追踪入网沼气净化气没有实际意义,仅需沼气净化气销售企业明确买方、气量、气源上载点及下载点,并通过合同方式予以约定。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职能,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充分配合,不断完善生物质沼气支持政策,营造有利于生物质沼气发展的政策环境,推动生物质沼气健康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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