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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239号建议的答复 国能建科技〔2021〕26号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21-513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21-07-06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239号建议的答复 国能建科技〔2021〕26号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239号建议的答复 国能建科技〔2021〕26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市场价格机制、加快储能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电网公司,现答复如下: 储能是支撑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技术和基础装备,对推动能源绿色转型、应对极端事件、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制定储能发展规划 我局高度重视新型储能顶层设计,加强统筹规划,推动新型储能积极稳妥发展。一是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推动将储能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愿景目标纲要》,明确要求加快新型储能技术规模化应用,加强源网荷储衔接,提升清洁能源消纳和存储能力。二是正在抓紧研究编制“十四五”能源及电力相关规划,并开展新型储能发展规划专题研究,将储能发展和规模化应用作为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方面,加强示范应用工程实施,统筹推动“十四五”电力源网荷储协同发展。三是正在研究编制的《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将统筹规划作为主要原则和重要任务,鼓励结合源、网、荷不同需求,探索储能多元化发展模式,明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新型储能专项规划研究。 二、关于明确新能源配套储能的独立市场主体身份 我局大力支持并积极推动明确独立储能市场主体地位,参与各类电力市场。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先后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0年行动计划》,提出建立新型储能项目备案制、鼓励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等重点任务措施。在《指导意见》中提出研究编制新型储能发展规划、明确储能独立市场主体地位等措施。二是强化经验反馈。2020年11月印发《关于首批科技创新(储能)试点示范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通过跟踪评估包括“新能源+储能”场景在内的示范项目,总结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机制。三是深化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机制。2017年,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国能发监管〔2017〕67号),鼓励储能设备参与提供电力辅助服务。下一步,我们将深入探索建立独立储能、用户侧储能等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机制,扩大辅助服务市场主体和交易品种,充分发挥新型储能多重价值。 三、关于建立过渡期补贴政策,促进储能规模化发展。 我局积极推动建立市场化导向的新型储能投资回报机制,从市场政策、价格机制、财政政策等多方面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一是在《指导意见》中提出加快推动储能参与各类电力市场,因地制宜建立完善“按效果付费”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并鼓励各地出台新能源配建储能支持政策,对通过配套建设或共享模式落实新型储能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动态评估其系统价值和技术水平,可在竞争性配置、项目核准(备案)、并网时序、系统调度运行安排、保障利用小时数、电力辅助服务补偿考核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二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正研究建立新型储能价格机制。2021年5月,印发的《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明确将建立新型储能价格机制作为价格机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三是财政部已出台旨在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如免征增值税、15%低税率优惠、加计扣除优惠、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等,从事新型储能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同时,中央财政通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储能与智能电网技术”等专项资金支持新型储能科技创新投入,鼓励相关企业和科研机构积极申报。下一步,我们将结合现有技术水平和政策体系,推动“新能源+储能”等场景的综合性示范,推动完善体制机制。 四、关于电网侧储能 我局积极推动电网侧储能健康有序发展。一是加强电网侧储能统筹布局。在《指导意见》中提出优化电网侧储能布局,围绕电力系统的关键节点、电网末端及偏远地区、重要负荷用户等场景,部署建设电网侧储能项目。二是积极与电网企业合作,开展新型储能支撑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需求、控制策略和关键技术相关课题研究工作;在研究编制新型储能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过程中,加强与电网企业沟通交流,充分考虑电力系统安全、保供和发展需求。三是在《指导意见》中提出,建立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容量电价机制,研究探索将电网替代性储能设施成本收益纳入输配电价回收等措施。2021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将建立新型储能价格形成机制作为价格机制改革重点任务。 五、关于用户侧储能 我局积极推动用户侧储能多元化发展。一是在《指导意见》中提出,完善峰谷电价政策,为用户侧储能发展创造更大空间。我们支持各地结合电力系统灵活性调节需求,采用价格政策引导本地区用户侧新型储能建设。二是鼓励通过创新商业模式,拓宽用户侧储能发展路径,积极推动用户侧储能跨领域融合发展,围绕分布式新能源、微电网、大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工业园区等其他终端用户,探索储能融合发展新场景,探索智慧能源、虚拟电厂等多种商业模式。 六、关于保持储能政策稳定性 我局非常关注你们提出的关于保持政策稳定性,持续3年以上的建议。新型储能产业尚处于市场化发展初期,建设规模正在迅速增长,且新型储能技术技术种类多、应用场景多、技术进步快,因此,不可避免会产生部分产业政策调整。为降低新型储能项目投资的政策风险,我们将持续加强顶层设计,提高宏观政策的稳定性,并减小微观政策调整对既有项目的影响。一是积极推动国家和地方开展新型储能专项规划研究,安排中长期新型储能项目布局,引导新型储能有序发展,避免投资规模大起大落。二是建立新型储能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储能参与各类电力市场的准入条件、交易机制和技术标准,加快研究编制《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规范项目管理,降低新型储能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行的政策风险。三是在研究制定和优化调整新型储能政策时,充分考虑既有储能设施投资主体的关切,引导各社会主体积极投资建设新型储能项目。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在落实好现行政策基础上,充分考虑你们的建议,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政策和措施。 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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