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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42号(工交邮电类530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705/2021-00091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21-06-30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42号(工交邮电类530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4842号(工交邮电类530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能提煤炭﹝2021﹞1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煤气同采促进“3060”双碳目标实现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科学基金委,现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2005年,国务院成立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强力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开发利用。“十一五”以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先后出台了煤层气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矿权协调、融资贷款、发电上网及加价等扶持政策,发布实施了煤层气产业政策和3个五年发展规划,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煤层气规模化开发利用营造了良好政策环境;实施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科技计划,煤层气基础理论研究不断深化,勘探开发技术攻关取得阶段性成果;实施了一批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重点工程项目,建成沁水盆地、鄂尔多斯盆地东缘2个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强力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持续支持改造提升矿井瓦斯抽采利用系统,建成20个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规模化矿区;发布实施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一系列配套标准规范,启动首批智能化示范矿井建设,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支持,推动煤炭安全绿色开采和煤层气开发利用取得明显成效。2020年,全国煤矿瓦斯事故死亡人数比2005年下降了98.6%,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量达到136亿立方米,是2005年的22倍。

  一、关于推进智能化煤气同采N00工法基础理论及关键技术研究攻关

  构建煤气同采智能化矿井开拓布局新模式,形成采煤采气综合系统,对于煤炭安全高效开采、煤炭行业减排具有重要意义。智能化煤气同采N00工法成功应用于井工煤矿开采,需要相关的基础理论与关键技术的创新研究。科技部将认真研究和综合考虑提案提出的科技创新政策建议,在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国家科技计划任务布局中统筹安排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研究任务,在“十四五”国家重大研发计划“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重点专项部署煤矿开采相关研究任务,其中,针对种类多、储量大的煤系伴生资源浪费严重的开发现状,开展煤伴生战略性矿产协同开采理论与技术研究。国家自然基金委将严格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管理办法(2015)》等重大类型计划管理办法,以及规定的立项流程和时间安排,组织专家开展前期立项工作。

  二、关于构建煤气同采智能化矿井开拓布局新模式

  2020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8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成立了相应的协调机制和工作专班,明确了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原则和主要任务。此后,陆续出台了《关于支持鼓励开展煤矿智能化技术装备研发与应用的通知》《智能化煤矿建设指南(2021年版)》等一系列配套政策和标准规范,加快推进煤矿智能化技术装备的研发应用。煤矿智能化建设得到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和行业内外积极相应,相关政策、制度、标准不断完善,智能化发展写入煤炭法修订草案和“十四五”煤炭规划,全国首批71处智能化示范矿井建设正在加快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是一项长期工程,需要政产学研用各方积极投入、共同努力。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关注跟踪智能化煤气同采N00采煤工艺发展,支持原创先进技术转型升级,支持科研机构、煤矿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和温室气体减排。

  三、关于鼓励煤炭企业开展先导性工程试验

  目前,国家已经实施了一系列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基础上,允许按照75%加计扣除,制造业企业允许按照100%加计扣除;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企业购置用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等。煤炭企业使用智能化气煤同采N00工法符合相关条件的,均可依法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四、关于给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为促进煤炭和煤层气等资源节约集约开发利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支持政策,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政策红利落到实处。

  (一)资源税方面。2020年9月1日实施的资源税法规定,对煤层气资源税征收1%-2%的幅度税率,对煤炭资源税征收2%-10%的幅度税率,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因素,在规定税率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与常规天然气6%的税率相比,煤层气资源税税率处于较低水平,体现了国家对开采煤层气的鼓励支持。同时,资源税法还规定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30%;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免征或减征资源税。对充填置换处理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二)增值税方面。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纳税人销售自产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煤层气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此外,近年来我国持续深化增值税改革,通过降低增值税税率水平、扩大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等,明显降低了各类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包括煤炭企业在内的纳税人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你们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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