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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429号(工交邮电类150号)提案答复的函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20-000225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20-10-10 |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429号(工交邮电类150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持续推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动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积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2019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取得显著成效,可再生能源累计装机规模达7.94亿千瓦,位居世界首位。可再生能源在我国能源结构中的占比不断提升,2019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约占全部电力装机的39.5%,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比重为27.9%,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一、关于通过清理电价空间支持可再生能源补贴回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与火电项目执行相同的电价模式的建议 近年来,为弥补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缺口,我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多次调整,从2006年的每千瓦时0.1分提高至目前的每千瓦时1.9分,补贴征收标准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属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促进行业稳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补助资金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筹集,其征收及使用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脱硫电价、脱硝电价、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等环保电价政策,是专项用于鼓励燃煤电厂安装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电价政策,其电价标准及政策目的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目前不宜简单调整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在后续政策研究中充分考虑。 二、关于对可再生能源基金加强征收监管,理清历史应收未收款项,及时征缴当前应收资金的建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明确规定,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按规定承担与自备电厂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自备费。缴纳政府性基金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各地区应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政策和标准进行征缴,不应随意变更征缴政策或标准。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推动燃煤自备电厂足额缴纳政府性基金,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考虑到国内经济正处于逐步恢复过程中,市场需求总体偏弱,企业经营压力较大,当前形势下不宜集中清缴,我们也将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稳妥处理企业欠缴政府性基金的问题。 三、关于建立健全新能源行业人才激励机制的建议 我们赞同您提出的意见建议,将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新能源行业人才激励机制,持续贯彻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等政策,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积极推动将风电、太阳能运检竞赛纳入全国职业技能竞赛项目,为优秀技能人才搭建更多展示的平台,加大对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选拔力度,为新能源行业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四、关于建立统一的新能源企业职工劳动保护标准的建议 《风力发电行业劳动保护用品配备规范》颁布以来,各电力集团风电企业按标准要求采购、配发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取得了良好效果。但该规范为推荐性行业标准,且仅限于风电行业,未涵盖风电以外的其他新能源行业,少数新能源企业也的确存在劳动保护监督网络不健全和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不到位的现象。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全面提升新能源行业职工劳动防护管理水平,加快推进相关“国标”出台,同时进一步加强督导巡查,确保各项制度规定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好新能源企业职工权益。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继续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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