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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314号提案的答复复文摘要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20-000271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20-09-30 |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314号提案的答复复文摘要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0314号提案的答复复文摘要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露天煤矿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进露天煤矿智能化无(少)人化建设 煤矿智能化是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技术支撑,对于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煤炭稳定供应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出台相关制度和政策,大力支持和推动煤矿智能化发展。 一是2020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到2021年,建成多种类型、不同模式的智能化示范煤矿,露天煤矿基本实现固定岗位的无人值守与远程监控;到2025年,露天煤矿实现智能连续作业和无人化运输。 二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煤矿智能化开采技术及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等列入鼓励类项目。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煤矿机器人重点研发目录》(2019年第1号),将露天矿穿孔爆破机器人、露天矿电铲智能远程控制自动装载系统、露天矿卡车无人驾驶系统等纳入煤矿机器人重点研发目录。 三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专项行动,遴选山西科达自控公司矿山装备远程运维服务试点示范等项目,推动智能制造新模式在矿山装备领域推广应用。 四是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支持三一集团公司岩巷掘进机等项目,促进首台(套)智能矿山装备的推广应用。 下一步,国家有关部门将加大对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指导协调,推动智能化无(少)人化技术在露天煤矿推广应用,进一步提升安全水平和生产效率。 二、关于加强露天煤矿设备检测检验 露天煤矿设备检测检验对煤矿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2014年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的《特种设备目录》,不包括露天煤矿生产指挥车、中巴车、油槽车、高空作业车等设备。 下一步,国家煤矿安监局等部门将研究制定露天煤矿矿用设备检测检验标准体系,有序规范矿用设备现场安全检测检验、安全监测及监控设备准入检测检验、露天煤矿大型设备验收监测、露天煤矿矿用设备虚拟仿真无损检验检测等工作,为露天煤矿的安全生产提供更有效的支撑。 三、关于制定完善露天煤矿技术标准规范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不断规范露天煤矿技术标准,推动露天煤矿装备、技术、工程管理等方面标准化建设。 一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积极推动矿山装备标准化建设,制修定了露天矿用牙轮钻机和旋挖钻机、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矿业液压挖掘机等国家行业标准。 二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制订并发布《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露天煤矿工程施工规范》《露天煤矿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12项露天煤矿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基本建立了覆盖露天煤矿各生产环节、辅助环节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体系,满足了露天煤矿工程建设需要。 下一步,国家有关部门将结合露天煤矿高质量发展新需求,对现行露天煤矿相关国家标准的适用性进行评估,根据情况适时开展有关标准修订工作。 四、关于规范露天煤矿外包工程生产技术管理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有关制度和政策,持续规范露天煤矿外包工程管理。 一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起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征求意见稿)》,对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的类别、等级进行大幅压缩,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是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规定,露天煤矿存在采煤对外承包,或将剥离工程承包给2家以上施工单位情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登记不得定为一级;正在修订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拟对存在上述情形的露天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将采煤工程独立承包作为重大隐患,加大处罚力度。 下一步,国家有关部门将统筹考虑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进一步完善设备投入、从业人员安全业绩、诚信记录等方面工作;通过严格监察执法、严格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检查考核、严格核增生产能力必备条件审查等,引导露天煤矿不断规范外包运营,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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