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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441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705/2020-00148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20-09-07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441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水电站弃水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解决水电弃水问题,对壮大清洁能源产业,促进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四川是我国重要的水电基地,技术可开发量居全国第一,截至目前,四川已形成“四直六交”的水电外送通道体系,输电能力3060万千瓦,位居全国前列。由于用电增速不及预期叠加网源不协调等因素,四川在“十二五”中后期及“十三五”期间发生大量弃水现象,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四川也多次提出要加快外送输电通道规划建设。为高效利用水能资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统筹研究四川富余水电及规划建设水电站电力消纳问题,在电力“十三五”规划中明确了白鹤滩电站外送及雅中~江西直流工程。

  关于加快四川“西电东送”外送通道建设。近年来,我们非常重视四川水电外送消纳工作,积极推动输电通道规划建设。2018年9月,为落实党中央绿色发展理念,加大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发挥重点电网工程在优化投资结构、清洁能源消纳、电力精准扶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我局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一批输变电重点工程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18〕70号),将雅中至江西、白鹤滩至江苏、白鹤滩至浙江等特高压直流工程纳入了国家规划,其中雅中至江西直流工程已完成核准,后续我们将督促并协调有关单位加快相关外送直流工程的前期工作。此外,为加快推进金上水电外送工作,2019年8月,我们印发了《关于推进金沙江上游川藏段水电消纳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电力〔2019〕67号),明确了叶巴滩、拉哇、巴塘、苏洼龙等4级川藏段电站(619万千瓦)在华中地区消纳,并要求有关单位开展相关前期论证工作。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全国电力流优化有关要求,统筹四川水电外送等有关情况,在电力发展“十四五”规划中继续深入研究工程建设方案。

  关于从国家层面统筹全国水电与火力发电问题。近年来,我国煤电通过严控新增产能,主动调整定位,在电力供应保障中起到基础性作用的同时,也为清洁能源发展提供支撑、腾出空间。2019年较2015年,全社会用电量增加约26.9%,但煤电发电量仅增加17.1%,占比下降5.6个百分点。在当前的电力结构中,煤电仍然承担着托底保供和系统调节作用,我们支持在确保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优先安排水电等清洁可再生能源发电,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

  关于国家发改委和四川省研究并协调制定弃水电量就近消纳就地转化政策,进一步扩大水电消纳示范区政策适用范围,对水电弃水严重地区可允许弃水电站就近发展供电业务,电网企业提供可靠性服务并减免输电过网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我们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促进水电等清洁能源消纳。一是建立完善优先发电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144号),明确将清洁能源发电、国家指令性计划和政府间协议的跨省跨区送受电纳入优先发电计划,保障清洁能源充分消纳。二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关于促进西南地区水电消纳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1830号),从加强规划引导和全局统筹、完善价格机制、建立市场和鼓励政策等长效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促进西南水电消纳的针对性措施,其中明确鼓励四川、云南等省利用富余水电边际成本低的优势,积极开展水电与载能企业专线供电试点,增加本地消纳和外送。三是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支持云南、四川两省开展弃水电量消纳试点,印发了《关于同意云南省开展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弃水电量消纳试点的批复》(发改价格〔2019〕1298号)、《关于同意四川省开展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弃水电量消纳试点的批复》(发改价格〔2019〕1431号),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弃水电量消纳。四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我局积极推动通过市场化方式配置水、火发电资源,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优化,印发了《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234号),对电力交易机构实施股份制改造,打造独立、公证、规范的电力交易平台,截至2020年6月底,第一轮股份制改造工作已基本完成,后续将借助电力交易机构大力推动电力市场化交易,利用市场手段合理配置水、火电资源,促进水、火电协调发展。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资委、我局正在研究推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建立健全跨省跨区送电市场化机制,加快打破省间交易壁垒,推动电网运行机制不断优化完善,进一步扩大清洁能源市场化消纳范围。后续我们将有效落实优先发电制度,积极推动清洁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探索创新水电、火电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研究支持四川等省份水电就地消纳相关政策,结合试点实际完善相关价格政策,进一步压实责任,稳步推进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严控增量,清理存量,实现小水电健康发展,促进水电行业有序发展。

  下一步,我局将在落实好现行政策基础上,充分考虑您的建议,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政策和措施。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继续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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