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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521号建议的答复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20-000111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20-09-07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521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宏观政策引导,形成有利于可再生能源消纳的体制机制,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绿色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国清洁能源发电规模快速增长。截至2019年底,风电、光伏发电、水电、核电等清洁能源发电装机已达8.2亿千瓦,占总装机比重超过40%,在能源和电力供应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推动我国能源转型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随着清洁能源的快速发展,电网安全风险逐步加大,消纳问题日趋突出。您提出的优化电源布局、加快电力市场化改革、落实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制度、大力解决储能问题、落实消纳责任主体等建议,是解决消纳问题、促进清洁能源健康发展的关键,我们高度赞同。 一、关于优化电源布局 近年来,我局按年度发布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结果,引导各地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优先向具备消纳能力的区域发展。目前,我们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通过定期发布并动态调整各省级电网清洁能源利用率,滚动开展各省级行政区域多年清洁能源消纳空间测算,引导各地区合理安排清洁能源规模、布局和投产时序,促进清洁能源有序发展。 二、关于加快电力市场化改革 近年来,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在有效落实优先发电制度、保障清洁能源发电优先上网的基础上,加大力度推动清洁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同时,我们积极推动电力现货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建设,不断完善交易规则,通过市场化方式充分发挥清洁能源边际成本低的优势,引导供需调峰潜力的释放,鼓励储能设施参与系统调节。目前,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正研究推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积极完善跨省区市场交易机制,加快打破省间壁垒,推动清洁能源在更大范围有效消纳。 三、关于落实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制度 2019年,我局联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规范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144号),明确将清洁能源发电、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政府间协议的跨省跨区送受电纳入优先发电计划,保障清洁能源充分消纳。同时,近年来我们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0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511号)等政策文件,积极完善清洁能源参与市场的价格机制。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有效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并完善清洁能源电价政策,推动清洁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提高消纳水平。 四、关于大力解决储能问题 2014年,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完善抽水蓄能电站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763号),明确抽水蓄能电站的两部制电价机制,促进抽水蓄能电站健康有序发展。近年来,我局会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7〕1701号)、《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0年行动计划》(发改办能源〔2019〕725号)等政策文件,明确了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基本原则、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推动我国储能技术和产业健康发展。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等储能形式的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和推动新兴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提升系统调节能力,促进清洁能源消纳。 五、关于落实责任主体 近年来,我局指导建设了全国电力规划监测预警、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等信息平台,实现清洁能源资源、规划、并网、运行、消纳等环节的信息融合,并依托平台常态化开展清洁能源消纳的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加强清洁能源消纳全过程监管。此外,2019年我局组织开展了清洁能源消纳专项监管,今年下半年将组织开展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专项监管工作,对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2019年组织跨省跨区市场交易情况开展监管,规范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秩序,促进清洁能源在更大范围消纳。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清洁能源消纳监管机制,推动清洁能源消纳持续向好。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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