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
公开事项名称: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718号建议的答复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20-000109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20-08-25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718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部分条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修订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87年颁布以来,为维护我国电力安全提供了重要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部分《条例》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一是群众生产生活多样化,电力设施保护面临的安全风险不断增长;二是新的发用电方式和电力设施的运用,电力设施保护对象不断增加,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三是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电力管理模式发生变化,电力设施主体多元化,需要进一步厘清政府、公众、电力设施产权者的责任和义务;四是现行电力、交通等行业法规和标准体系不断修订更新,相关内容需要确保协调一致。 在此之前,《条例》已于1998年和2011年分别进行过两次修订。为适应电力设施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提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适用性、科学性,保障电力可靠供应,国家能源局根据全国人大立法工作统一部署,目前正组织开展《条例》2011年版的修订工作。 二、关于修订有关储灰场保护内容条款 《条例》2011年版在“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八条内容中明确提到了发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储灰场。您提出的在《条例》2011年版“电力设施的保护”章节中增加对储灰场有关保护内容的修订建议,对于完善发电设施保护相关条款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我们将在《条例》2011年版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您的建议,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开展涉及储灰场相关保护内容条款修订的研究工作。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0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