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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能核电〔2017〕20号
索引号: 000019705/2021-00544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7-04-27
 

国能核电〔2017〕2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能核电〔2017〕2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能核电〔2017〕20号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事关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责任重于泰山。核电厂营运单位要从确保核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消防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纵深防御的防火原则,加强消防管理机构建设,明确消防管理部门独立监督的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普及消防知识及灭火技能,严格执行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完善火灾应急预案并做好演习工作,努力降低火灾风险,确保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严格执行《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主体工程施工,已开始施工的要停止施工。

  二、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核电厂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核电厂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指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按“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总要求,进一步梳理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各厂房及构筑物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人。消防安全责任的履行情况,应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体系。

  三、加强消防重点部位管理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根据机组设计特点和火灾风险,按照核电厂火灾危害性分析报告等技术文件,将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核安全、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确定为消防重点部位。消防重点部位包括但不限于:主控室、反应堆冷却剂泵区域、柴油发电机厂房、汽轮机润滑油系统和油箱、发电机轴封油箱、氢密封油装置、变压器区、制氢站、易燃易爆危化品库、内部加油站等。消防重点部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建立防火监督制度,编制专门的消防应急预案,落实防火职责,实行严格管理。

  四、严格可燃物控制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建立有效控制可燃物的管理程序,按照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对厂内可燃物、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存放实行许可证制度,严格存放数量、时间、位置、安全措施等管理,责任落实到人。严格控制可燃物的使用,尽可能使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要充分认识易燃易爆危化品管理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明确职责分工,规范贮存、运输、使用等全过程安全管理。核电厂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根据火灾危害性分析报告评估可燃物数量增加等因素对消防安全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制定严格的动火作业制度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对动火作业实行严格管理。对焊接、切割、打磨、高温烘烤、碘钨灯照明、易燃品使用等作业实行动火证许可制度。区别一般和重大风险作业,加强风险分析、开工前检查、过程抽查和重大风险作业的全程监控。应制定工作计划,实施建构筑物的防避雷、防静电检测和主变压器等重要电气设备的定期测温检查。建立临时电源使用许可证制度,规范电源使用,保证临时接线和布设安全。要制订控制吸烟管理制度,建立禁烟区和吸烟点,禁止流动吸烟,严格控制双围墙内吸烟点的设置。

  六、加强消防系统及设施管理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依据相关标准制订消防系统及设施的管理程序,对核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灭火、通风和防排烟、应急照明及疏散等消防系统及设施进行定期试验、联动功能试验、维护保养等,及时处理存在的缺陷,加强对消防系统隔离的管控,使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消防产品,及时更换超过有效期及不合格的产品,确保消防系统及设施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七、加强专职消防队建设

  专职消防队是核电厂灭火救援和事故应急处置的重要力量。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按照《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25号)要求,对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执勤训练,依法规范用工。专职消防队队员的培训、装备建设应针对核电厂火灾风险特点,满足应急处置的特殊需要,着重做好辐射控制区、变压器区、充油设备等消防重点部位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努力实现立足自身、确保安全的建设目标。

  八、加强消防培训和演习

  核电厂应建立全员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不同人员的消防培训课程,在任职、提级和转岗等环节,把消防培训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予以落实。要高度重视消防演习,有针对性地进行消防演习。核电厂志愿消防队、运行值二级干预队、专职消防队每年必须进行消防演习。原则上,志愿消防队的消防演习不少于每年1次/队,运行值二级干预队消防演习不少于每年2次/值,核电厂三级消防演习不少于每年1次/值,四级消防演习不少于每3年1次。消防演习应形成记录报告,对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根据演习结果,评估并完善消防应急预案,保证其有效性。

  九、加强消防安全检查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亲自带队,定期深入现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方式包括每日巡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每日巡查应以消防重点部位、动火作业等为主要内容。定期检查要重点检查消防系统及设施的有效性、防火屏障的完整性、消防通道及疏散通道的畅通性等。适时开展物料存放、易燃易爆危化品管理以及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火灾多发季节等的专项检查。要高度重视核电厂大修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大修期间厂内可燃物管理、动火作业许可和监督检查等。检查应形成记录报告,发现的问题应通过规范的程序记录并跟踪解决,实现火灾隐患整改的闭环管理,并纳入核电厂经验反馈体系。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定期组织对核电厂消防安全状态进行评估,督促对重要缺陷和重大问题的整改。

  十、加强集团公司对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核电集团公司要严格审查核电厂消防设计变更,进一步加强对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要定期对核电厂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每个核电厂每年不少于1次。每年1月初,将上年度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总结报告和本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国家能源局核电司。要将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纳入集团层面经验反馈体系,定期组织各核电厂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经验交流。

  十一、加强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和合作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机制,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形式,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灭火救援、联合演习等方面的业务交流和合作。在保证核电厂充足备勤力量的前提下,适度参与、配合核电厂邻近区域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行动。

  特此通知。

  国家能源局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