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
| 公开事项名称: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8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加强电力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4〕469号 |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4-00149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 制发日期: | 2014-06-12 |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8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加强电力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4〕469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8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加强电力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4〕469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精神,进一步明确责任和规范开展电力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增强应急处置能力,防范和减少因应急处置不当导致电力事故扩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格落实电力事故应急处置责任 派出机构、电力企业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电力应急工作的首位,要深刻吸取以往重特大事故教训,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理念,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精心组织、科学施救”原则,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紧紧围绕预防和减轻电力事故中人身伤亡的应急救援重点,深入扎实地开展电力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电力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按照标准规范及时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严格应急预案的评审和备案制度;保证应急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加强专兼职救援队伍建设;要完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措施,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工作负责人、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直接处置权;加强从业人员应急教育培训,组织开展演练,重点针对一线人员开展急救互救、先期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现场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自身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指导电力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电力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配合地方政府制定和实施应急处置方案,协调电力企业做好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二、突出现场,规范做好电力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一)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发生电力事故或险情后,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迅速采取措施限制事故的发展,消除事故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防止电力系统稳定破坏或瓦解。生产现场人员在发现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现场工作负责人、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即下达停工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应急处置过程中,电力企业要尽快隔离危险场所,控制事故范围,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二)及时报告事故信息。电力企业要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电力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 (三)做好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电力企业要及时启动响应,组织应急队伍,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制定和实施应急处置方案。救援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电力系统操作规程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在保证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应急处置,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派出机构接到电力事故报告后要及时上报,并对事故情况进行研判,必要时安排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根据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令或有关企业请求,及时协调政府和社会有关资源,以及电力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指导企业做好电力生产恢复准备。 (四)做好应急处置后续工作。派出机构、电力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引导媒体客观、公正、及时报道事故信息。电力企业要配合当地政府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影响人员,开展善后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三、完善制度,保障电力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实施 (一)建立电力事故应急处置分级指导制度。电力事故发生后,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可根据事故等级派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对于重特大电力事故以及造成全国性重大社会影响的电力事故,由国家能源局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对于重大、较大、一般电力事故和造成辖区内重大社会影响的电力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二)落实电力事故应急总结和评估制度。电力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派出机构、电力企业要全面总结和评估应急处置及相关防范工作,并及时修改完善相关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三)严格执行奖惩制度。派出机构、电力企业要落实电力事故应急处置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对电力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影响和妨碍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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